团员档案保管期限
超龄离团的团员档案材料从超龄之日起,保存十五年后销毁。
受团内处分的团员档案材料,从离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后销毁。
死亡、自动退团的团员档案材料一般不再保存。自行脱团的团员档案,保存三年后销毁。
凡需销毁的团员档案,由基层团委负责,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团员入党后,其档案材料转交党委统一保存。
团员档案构成内容
1、 团员的团籍材料。包括入团申请书,入团志愿书,离团、退团或保留团籍、停止团籍的申请报告以及团组织的批复。
2、 团员考核材料。包括团组织对团员进行思想、业务等方面考核的材料。
3、 团员奖励材料。包括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审批材料和相关事迹材料。
4、 团员处分材料。包括处分决定、处分报告、个人申诉、个人检查、免予处分决定、复查报告和决定等。
团员档案管理
(一)团员档案管理范围
干部团员档案,由党的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团员档案,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中等学校的学生团员档案,由学校团委或人事部门管理。
农村团员档案,由乡镇团委管理。
工矿、企业团员档案管理可分为三种情况:
凡建立了工人、职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工矿、企业,团员档案由工矿、企业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没有建立工人、职员档案管理制度的工矿、企业,如有团委会或总支委员会,并配有团的专职干部的可以自行管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矿、企业,应由其上级团委负责管理。
街道团员档案管理,一般可参照工矿、企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