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季度申请。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首次补贴申请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等)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正在享受社保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2、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社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原创 | 2022-10-29 08:55:33 |浏览:1.6万
1、按季度申请。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首次补贴申请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等)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正在享受社保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2、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社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社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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