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期限为自新生儿出生后一年内办理,建议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