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回超定员组织生产。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