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意思就是:无固定住处的商人依照他所在的郡县的资产征课三十分之一的税。

出自《旧唐书·列传第六十八》: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

译文:依户籍和财富多寡缴纳赋税无固定住处的商人依照其资产征课三十分之一的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但定额不废两税依户等纳钱,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