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于1997年2月,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为正处级事业单位,是东北地区成立最早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法律援助条例》开展工作。中心编制10人。
   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指导和实施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全市已建立了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核心,以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和街道(乡镇)法律援助站及社区(村屯)法律援助联络点为基础,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社团组织法律援助站为辐射,覆盖整个大连区域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2008年8月份,市中心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2012年9月,市中心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管理职能归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处,中心的主要职责以业务为主,具体工作职责是:负责法律援助具体实施工作,承担审查、受理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