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123号)第十六条:
1、参保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5年执行。
2、参保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且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10年执行。
原创 | 2022-10-29 00:34:54 |浏览:1.6万
按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123号)第十六条:
1、参保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5年执行。
2、参保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且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10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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