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1992年及以前的年度,均以1992年度烟台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1993年及以后的年限,均以补缴年度对应的烟台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未补缴的年限(含1984年11月以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