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不同于企业和公司,是在《律师法》的前提下成立的。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新律师法实施后,合作所开始退出律师服务历史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