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次数不限。
转移程序:
(一)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
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
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
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二)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
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三)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
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
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四)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
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五)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或个人账户信息,指本省内流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
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