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办公共场所 根据《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办下列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证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治安审查,规模较大的,向县(市、区)公安局申请治安审查,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作审查决定的,视为合格。公共场所停业、转业、扩建、租赁、兼并时,应向原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原创 | 2022-10-20 06:16:39 |浏览:1.6万
申请开办公共场所 根据《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办下列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证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治安审查,规模较大的,向县(市、区)公安局申请治安审查,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作审查决定的,视为合格。公共场所停业、转业、扩建、租赁、兼并时,应向原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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