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招生的专业,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其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二、凡完成本科学业,学分达到规定标准,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应届毕业生,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并提交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