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唐代有关加役流的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古时候认为斩右脚是极大的耻辱。当然。我也是这样认识的。但是,文帝改革肉刑的目的就是要减轻刑罚。给犯罪的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既然如此,最多当斩右止者继续斩右止算了。为什么其他刑罚都有重改轻了。唯独这个是由轻改重呢(大家也应该认为弃市重于斩右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