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于1994年8月至1995年1月在原籍河南省某市伙同他人盗窃3次,价值4700元,随后外逃。当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其同伙盗窃案过程中,于1995年6月17日以盗窃罪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杨某依然外逃)。1995年11月至12月杨某在浙江省某市又实施盗窃,其隐瞒了在原籍的盗窃事实,1996年10月被当地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杨某返回原籍,2002年10月24日被原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原盗窃行为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为由进行辩护。

结论:已超过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