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常住本市的外地户籍人员:
1、连续登记失业1年及以上的无地人员中的“4050”人员
2、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3、经认定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人员
4、正在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5、复转军人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
6、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
(二)认定条件
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常住本市的外地户籍人员需按人员类别提供《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特殊病种证》、退役军人证件或印证材料、被征地农民印证材料等。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或常住)所在社区(村)提交相关材料,经社区(村)核实、公示后报镇(街道)审核认定。
(五)其他
1、“4050”人员指女性在40周岁及以上、男性在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重大疾病范围依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