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犬只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无主犬、流浪犬、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以及因违反本办法被收容的犬只。犬只留检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0日内原养犬人可以将犬只领回逾期无人领回的,可以由其他人领养,领回、领养人应当符合养犬条件,并办理养犬免疫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无人领回、领养的,由犬只留检场所予以处理。如果市民饲养的犬只死亡,犬只留检所也会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民不仅可以从犬只留检所领养流浪狗,也可以将自己的宠物狗临时寄养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