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