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办学有多种形式,但在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办学主体中,至少有公和非公两个主体联合举办,并对学校资产拥有相应所有权。

有人将股份制学校等同于混合所有制学校,这种太泛化的定义会模糊混合所有制学校集合政府、社会和市场几方面合力的作用。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举办者之一,并且只拥有部分举办者产权,这项改革才有新的探索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