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极为关注的生育津贴发放,《规定》明确,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据悉,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这就意味着,晚育且是剖腹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35天的生育津贴。
据了解,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女职工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